五部分联合发布《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处理方法_优游ub8_ub8登录

五部分联合发布《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处理方法

来源:优游ub8     发布日期:2022-01-18 11:57: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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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月3日,国家宗教事务局令第17号发布了《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处理方法》(以下简称《方法》),《方法》由国家宗教事务局、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和国家安全部五部分联合拟定,自2022年3月1日起实施。

  《方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互联网信息服务处理方法》《宗教事务法令》等法令法规拟定。《方法》坚持保证公民宗教信仰自由与维护国家意识形态安全相统一,坚持维护信教公民合法权益与饯别社会主义中心价值观相统一,坚持标准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与促进宗教健康传承相统一,坚持权力与责任相统一,表现维护合法、阻止不合法、遏止极点、抵挡浸透、打击违法的准则。

  《方法》共五章三十六条,清晰从事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应当向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分提出请求,并对答应条件、请求资料、运用称号、受理时限等作了规则。清晰网上讲经讲道应当由获得《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答应证》的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和寺观教堂安排展开。清晰除《方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则的景象外,任何安排或许个人不得在互联网上布道,不得展开宗教教育训练、发布讲经讲道内容或许转发、链接相关内容,不得在互联网上安排展开宗教活动,不得直播或许录播宗教仪式。清晰任何安排或许个人不得在互联网上以宗教名义展开募捐。

  第一条 为了标准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保证公民宗教信仰自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互联网信息服务处理方法》《宗教事务法令》等法令法规,拟定本方法。

  本方法所称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包含互联网宗教信息发布服务、转载服务、传达渠道服务以及其他与互联网宗教信息相关的服务。

  第三条 从事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应当恪守宪法、法令、法规和规章,饯别社会主义中心价值观,坚持我国宗教独当一面自办准则,坚持我国宗教我国化方向,活跃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维护宗教和顺、社会调和、民族友善。

  第四条 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处理坚持维护合法、阻止不合法、遏止极点、抵挡浸透、打击违法的准则。

  第五条 宗教事务部分依法对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进行监督处理,网信部分、电信主管部分、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等在各自责任范围内依法担任有关行政处理工作。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分应当会同网信部分、电信主管部分、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等树立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处理调和机制。

  第六条 经过互联网站、应用程序、论坛、博客、微博客、大众账号、即时通讯东西、网络直播等方法,以文字、图片、音视频等方法向社会大众供给宗教教义教规、宗教常识、宗教文明、宗教活动等信息的服务,应当获得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答应,并具有下列条件:

  (一)请求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树立的法人安排或许不合法人安排,其法定代表人或许首要担任人是具有我国国籍的内地居民;

  (六)请求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许首要担任人近3年内无违法记载、无违背国家宗教事务处理有关规则的行为。

  第七条 从事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分提出请求,填写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请求表,并提交下列资料:

  (一)请求人依法树立或许挂号存案的资料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许首要担任人身份证件;

  (二)宗教信息审阅人员参与宗教政策法规和相关宗教常识的教育训练,以及具有审阅才能的状况阐明;

  (五)请求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许首要担任人近3年内无违法记载和无违背国家宗教事务处理有关规则状况承诺书;

  请求供给互联网宗教信息传达渠道服务的,还应当提交渠道注册用户处理规章准则、用户协议范本、投诉告发处理机制等。用户协议范本触及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的内容应当契合本方法有关规则。

  全国性宗教团体及其举行的宗教院校从事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应当向国家宗教事务局提出请求。

  第八条 从事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所运用的称号,除与请求人称号相同以外,不得运用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和宗教活动场所等称号,不得含有法令、行政法规制止的内容。

  第九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分自受理请求之日起20日内作出同意或许不予同意的决议。作出同意决议的,核发《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答应证》;作出不予同意决议的,应当书面通知请求人并阐明理由。

  请求人获得《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答应证》后,还应当按照国家互联网信息服务处理有关规则处理相关手续。

  第十条 从事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应当在明显方位明示《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答应证》编号。

  第十一条 请求人获得《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答应证》后,发生影响答应条件严重事项的,应当报原发证机关审阅同意;其他事项改变,应当向原发证机关存案。

  第十二条 中止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的,应当自中止之日起30日内,到原发证机关处理刊出手续。

  第十三条 《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答应证》有效期3年。有效期届满后拟持续从事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发证机关从头提出请求。

  (一)运用宗教鼓动推翻国家政权、对立我国的领导,损坏社会主义准则、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安稳,宣扬极点主义、、民族分裂主义和宗教疯狂的;

  (三)运用宗教宣扬和封建迷信,或许运用宗教损害公民身体健康,诈骗、钳制获得资产的;

  (五)损坏不同宗教之间、同一宗教内部以及信教公民与不信教公民之间友善相处的;

  (六)轻视、凌辱信教公民或许不信教公民,损害信教公民或许不信教公民合法权益的;

  (九)以宗教名义进行商业宣扬,经销、发送宗教用品、宗教内部资料性出书物和不合法出书物的;

  第十五条 获得《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答应证》的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和寺观教堂,能够且仅限于经过其依法自建的互联网站、应用程序、论坛等由宗教教职人员、宗教院校教师讲经讲道,阐释教义教规中有利于社会调和、年代前进、健康文明的内容,引导信教公民爱国遵法。参与讲经讲道的人员实施实名处理。

  第十六条 获得《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答应证》的宗教院校,能够且仅限于经过其依法自建的专用互联网站、应用程序、论坛等展开面向宗教院校学生、宗教教职人员的宗教教育训练。专用互联网站、应用程序、论坛等对外须运用虚拟专用网络连接,并对参与教育训练的人员进行身份验证。

  第十七条 除本方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则的景象外,任何安排或许个人不得在互联网上布道,不得展开宗教教育训练、发布讲经讲道内容或许转发、链接相关内容,不得在互联网上安排展开宗教活动,不得以文字、图片、音视频等方法直播或许录播拜佛、烧香、受戒、诵经、礼拜、弥撒、受洗等宗教仪式。

  第十八条 任何安排或许个人不得在互联网上树立宗教安排、树立宗教院校和宗教活动场所、展开教徒。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和宗教活动场所建议树立的慈悲安排在互联网上展开慈悲募捐,应当契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慈悲法》相关规则。

  第二十条 供给互联网宗教信息传达渠道服务的,应当与渠道注册用户签订协议,核验注册用户实在身份信息。

  第二十一条 未获得《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答应证》的互联网信息传达渠道,应当加强渠道注册用户处理,不得为用户供给互联网宗教信息发布服务。

  第二十二条 从事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发现违背本方法规则的信息的,应当当即中止传输该信息,采纳消除等处置办法,避免信息分散,保存有关记载,并向有关主管部分陈述。

  第二十三条 宗教事务部分应当加强对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的日常辅导、监督、查看,树立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违规档案、失期联合惩戒目标名单和约谈准则,加强对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相关从业人员的专业训练,承受对违法从事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的告发,研判互联网宗教信息,会同网信部分、电信主管部分、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依法处置违法行为。

  第二十四条 网信部分应当加强互联网信息内容处理,依法处置违法互联网宗教信息。

  第二十五条 电信主管部分应当加强互联网职业监管,依法合作处置违法从事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 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加强互联网信息服务安全监督处理,防备和处置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中的违法违法活动。

  第二十七条 国家安全机关应当依法防备和处置境外安排、安排、个人,以及境内安排、安排、个人与境外安排、安排、个人相勾结在互联网上运用宗教进行的损害国家安全活动。

  第二十八条 请求人隐秘有关状况或许供给虚伪资料请求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答应的,宗教事务部分不予受理或许不予答应,现已答应的应当依法吊销答应,并给予正告。

  私行从事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的,由宗教事务部分会同电信主管部分根据责任责令中止相关服务活动。

  第二十九条 违背本方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则的,由宗教事务部分责令期限改正;拒不改正的,会同网信部分、电信主管部分、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等按照有关法令、行政法规的规则给予处置。

  第三十条 互联网宗教信息传达渠道注册用户违背本方法规则的,由宗教事务部分会同网信部分、公安机关责令互联网宗教信息传达渠道供给者依法依约采纳警示整改、约束功用直至封闭账号等处置办法。

  第三十一条 违背本方法规则,一起还违背《互联网信息服务处理方法》及国家对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网络出书服务等相关处理规则的,由宗教事务部分、网信部分、电信主管部分、公安机关、广播电视主管部分、电影主管部分、出书主管部分等依法处置。

  第三十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处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依法给予处置。

  第三十三条 违背本方法规则,构成违背治安处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处理处置;构成违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本方法实施前现已从事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的,应当自本方法实施之日起6个月内按照本方法有关规则处理相关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方法由国家宗教事务局、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和国家安全部担任解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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