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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通市市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处理办法的告诉

来源:优游ub8     发布日期:2021-11-21 04:1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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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直属园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南通市市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处理办法》现已市政府赞同,现印发给你们,请仔细贯彻执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市级政务信息化建造处理,推进政务信息化集约建造、互联互通、资源同享和事务协同,提高政务信息系统运用绩效,加速推进“数字政府”建造,依据《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建造处理办法》(国办发〔2019〕57号)、《江苏省省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建造处理办法》(苏政办发〔2021〕24号)、《南通市市本级政府出资项目处理办法》(通政发〔2021〕14号)等有关规则,结合我市实践,拟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建造处理,首要包含:市有关部分和单位运用市预算资金实施建造的电子政务网络、要点事务信息系统、信息资源库、信息安全根底设备、电子政务根底设备(数据中心、机房等)、电子政务规范化系统以及相关支撑系统等契合《政务信息系统界说和规划》规则的系统。

  市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包含市级才智城市项目和市级政府投入信息化项目。市级才智城市项目,是指列入市政务信息化展开规划或大数据展开规划、促进部分之间信息整合同享、提高城市处理与展开水平的信息化项目;市级政府投入信息化项目,是指市级部分和单位组织实施的事务信息系统新建、扩建及晋级改造等项目。

  第三条 政务信息化建造处理应当坚持统筹规划、集约同享、互联互通、资金统筹、安全可靠的准则。

  第四条 市大数据处理局担任牵头编制市级政务信息化建造规划、统筹根底设备建造处理,会同市财务局等部分对项目建造方案展开归纳点评和前期证明,担任项目的方案编制、实施监督、检验点评、绩效处理等作业,并担任辅导和监督政务信息资源同享作业;

  市委机要保密局担任对市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建造和运转保护过程中保密、暗码运用与安全性点评作业进行辅导和监督;

  市各有关部分和单位依照职责分工,担任项目申报、建造、运转和安全监管等相关作业,加强对政务信息化项目的并联处理。

  (一)契合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以及市委、市政府有关文件规则或相关要求,契合政务信息化展开趋势,需求合理,方针清晰;

  (二)遵从集约化建造和整合同享要求,建造方案可行,契合国家和省、市相关规范规范;

  (三)建造内容、出资预算及资金来源等合理可行,归于市级公共财务供应规划;

  第六条 市级电子政务外网中触及网络、云中心、根底渠道及运用、安全防护等,由市大数据处理局统筹建造。

  第七条 市行政批阅局批阅的政务信息化项目,准则上包含编报项目主张书、可行性研讨陈述、开始规划方案等环节。

  第八条 对满意下列任一条件的市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可以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则兼并编报项目主张书、可行性研讨陈述:

  第九条 对满意下列任一条件且前期作业到达必定深度要求的市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可以兼并编报项目主张书、可行性研讨陈述、开始规划方案和出资概算:

  第十条 市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准则上不再进行节能点评、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环境影响点评等批阅,但触及新建土建工程、高耗能项目的在外。

  第十一条 跨部分共建同享的政务信息化项目,由牵头部分会同参建部分一起展开跨部分结构规划,构成一致结构方案。结构方案要确认项目的参建部分、建造方针、主体内容,清晰各部分事务流、数据流及系统接口,开始构成信息资源目录,保证各部分建造内容无重复穿插,完成共建同享要求。结构方案确认后,由牵头部分会同参建部分实施决议方案、报批等程序。

  第十二条 跨层级同享协同的政务信息化项目,应当依照统筹规划、分级批阅、分级建造、同享协同的准则建造,并加强与国家、省以及县(市、区)已有项目的联接。

  对确需市、县(市、区)统筹建造,但经费分级拨付的项目,可由市级部分一致实施项目批阅程序和招投标流程。

  第十三条 可行性研讨陈述、开始规划方案应当包含信息资源同享剖析篇(章)。咨询点评单位的点评陈述应当包含对信息资源同享剖析篇(章)的点评定见。市行政批阅局的批复文件或报送市政府的请示文件应当包含对信息资源同享剖析篇(章)的定见。

  项目建造单位应当编制信息资源目录,清晰同享类型,树立信息同享长效机制和同享信息运用状况反应机制,保证信息资源同享,不得将应当遍及同享的数据仅与特定部分同享,或仅向特定企业、社会组织敞开。

  信息资源目录是批阅相关政务信息化项目的必备条件。信息资源同享的完整性、时效性以及网络安全状况是确认项目建造出资、运转保护经费和检验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 各部分建造政务信息化项目均应当依照规则,经过江苏省出资项目在线批阅监管渠道请求项目代码,实施报批手续。

  (一)项目申报。各部分依据相关规划,结合展开需求和建造条件,环绕项目建造的必要性、可行性、建造内容及规划、方案总出资等,提出项目建造方案等报至市大数据处理局。

  (二)项目初审。市大数据处理局会同市财务局等有关部分,对项目建造方案展开归纳点评,构成点评证明定见。

  (三)文件编制。项目建造单位依据初审定见,组织有才能的第三方咨询组织编制项目主张书或可行性研讨陈述等文件,报送至市大数据处理局。市大数据处理局依据提交的相关文件,组织展开项目前期证明,提出证明定见报市政府。

  关于出资规划大、专业性强的项目,可组织专家展开咨询证明,也可依据项目类别托付具有相应才能的咨询中介组织进行点评,项目咨询定见、点评陈述作为项目前期证明的依据。

  (四)项目报批。项目前期证明定见经市政府分管领导赞同后,项目建造单位组织展开报批作业,市行政批阅局依法展开批阅。

  (五)项目储藏。对已赞同可行性研讨陈述的项目,由市大数据处理局列入市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储藏库。

  (六)年度方案。对已列入储藏库的项目,由项目建造单位向市大数据处理局请求归入市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年度建造方案。市大数据处理局会同市财务局依据本年度财务承受才能,编制下一年度市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年度建造方案主张方案。主张方案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市委常委会会议审议经往后,由市政府下达出资方案,作为下年度政务信息化项目实施的依据。

  第十六条 政务信息化项目年度建造方案下达后,有必要严厉执行,准则上不予调整。因建造条件产生严峻改变确需调整,或前期研讨较为充沛且急需实施的项目,由项目主管部分提出请求,由市大数据处理局按原决议方案程序,准则上在年中一次性调整(调入)市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年度建造方案。

  第十七条 未列入年度建造方案的项目,准则上不得组织实施,除前期作业经费外,不得拨付、运用财务资金。

  为应对自然灾害、事端灾祸、公共卫生事情、社会安全事情等突发事情需求紧迫建造的项目,经市政府赞同后可先行拨付资金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项目建造单位应仔细组织项目实施,合理确认并严厉执行建造工期,每季度末向市大数据处理局报送项目发展状况,首要包含手续处理状况、招投标状况、开竣工状况、实施状况、当时形象进展、当年完成出资、当年资金运用状况、累计完成出资、累计运用资金状况等。

  第十九条 项目建造单位应当确认项目实施组织和项目职责人,树立健全项目处理准则,加强对项目全过程的统筹和谐,强化信息同享和事务协同,并严厉执行投标投标、政府收购、工程监理、合同处理等准则。投标收购涉密信息系统的,应当严厉执行有关保密法律法规规则。

  第二十条 项目建造单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党政机关安全处理等有关规则,树立健全网络安全处理准则,采纳有用技能办法,加强政务信息系统与信息资源的安全保密设备建造,定时展开网络安全检测与危险点评,保证信息系统安全安稳运转。

  第二十一条 项目建造单位应当执行国家和省、市暗码处理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规范要求,同步规划、同步建造、同步运转暗码保证系统并定时进行点评。重要范畴网络与信息系统规划阶段,项目建造单位应当依据有关规则,拟定暗码运用建造方案,组织专家或托付测评组织点评。

  关于触及国家秘密的政务信息化项目,项目建造单位应当执行国家涉密信息系统分级保护准则和规范要求。安全保密防护办法和保密设备设备应当与涉密政务信息化项目同步规划、同步建造、同步运转。

  第二十二条 项目应当选用安全可靠的软硬件产品。在项目报批阶段,要对产品的安全可靠状况进行阐明。项目软硬件产品的安全可靠状况,项目暗码运用和安全检查状况,以及硬件设备和新建数据中心动力运用功率状况是项目检验的重要内容。

  第二十三条 项目建造单位应当充沛依托电子政务网络资源、政务云资源以及其他可同享运用的根底设备资源,展开集约化建造。可以经过同享交流获取的信息资源,准则上不该重复收集,相关系统不重复建造。

  第二十四条 项目建造单位应当依照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有关规则,托付工程监理单位对项目建造进行工程监理,费用归入项目出资概算。总出资在300万元及以上的市级政务信息化项目有必要实施工程监理制。

  第二十五条 项目建造单位应当对项目绩效方针执行状况进行点评,并寻求有关项目运用单位和监理单位的定见,构成项目绩效点评陈述,在建造期内、年度完毕前提交至市大数据处理局。

  项目绩效点评陈述首要包含建造进展和出资方案执行状况。关于已投入试运转的系统,应当阐明试运转作用及遇到的问题等。

  第二十六条 项目建造过程中呈现工程严峻逾期、出资严峻丢失等问题的,项目建造单位应当及时向市大数据处理局、市财务局陈述,市大数据处理局会同市财务局等部分依照有关规则催促项目建造单位进行整改或暂停项目建造。

  第二十七条 项目建造单位应当严厉依照项目批阅部分批复的开始规划方案和出资概算展开项目建造。未经规则程序赞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行改变项目的建造内容和出资。项目建造方针和内容不变,项目总出资有结余的,应当依照相关规则将结余资金退回。

  第二十八条 项目出资规划未超出概算批复、建造方针不变,项目首要建造内容确需调整且资金调整数额不超越概算总出资15%,并契合下列景象之一的,由项目建造单位调整,一起报市行政批阅局存案:

  (三)依据所建政务信息化项目事务展开需求,在已批复项目建造规划的结构下调整相关建造内容及进展的。

  第二十九条 市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建成后半年内,项目建造单位应当依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则向市大数据处理局请求竣工检验,提交检验请求时应当一起附上项目建造总结、财务陈述、审计陈述、等保存案证明、安全危险点评陈述(包含涉密信息系统安全保密测评陈述或非涉密信息系统网络安全等级保护测评陈述等)、暗码运用安全性点评陈述、档案检验陈述等材料。市有关部分应当依据职责组织专项检验。

  市大数据处理局接到项目建造单位检验请求后,应会同市财务局及时展开项目审阅,审阅经往后方可组织竣工检验。项目建造单位在竣工检验后应及时处理竣工财务决算。

  第三十条 项目建造单位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档案处理的规则,做好项目档案处理,并探究运用电子档案。

  项目档案检验是项目竣工检验的重要组成部分。未经档案检验或档案检验不合格的,不得经过项目检验。

  第三十一条 涉密项目应当经保密行政处理部分检查合格,方可投入运转,建造运用单位应当指定专门组织或人员担任运转运用处理。

  第三十二条 项目建造单位应当在项目经过检验并投入运转后6—12个月内,参照国家和省级政务信息化建造处理绩效点评有关要求展开自点评,并将自点评陈述报送至市大数据处理局和市财务局。市大数据处理局结合项目建造单位自点评状况,可以托付相应的第三方咨询组织展开后点评。

  第三十三条 加强市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建造出资和运转保护经费协同联动,坚持“联网通办是准则,孤网是破例”。部分已建的政务信息化项目需提高改造,或拟新建政务信息化项目,可以按要求进行信息同享的,由市大数据处理局、市财务局和市行政批阅局会同有关部分进行审阅;如依据有关要求不能进行信息同享,可是确需建造或保存的,由市大数据处理局、市财务局和市行政批阅局审阅并报市政府赞同后,方可建造或保存。

  (一)关于未按要求同享数据资源或重复收集数据的政务信息系统,不组织运转保护经费,项目建造单位不得新建、改建、扩建政务信息系统。

  (二)关于不契合暗码运用和网络安全要求,未按等级(分级)保护规范要求建造,或存在严峻安全隐患的政务信息系统,不组织运转保护经费,项目建造单位不得新建、改建、扩建政务信息系统。

  第三十四条 项目建造单位应当承受市大数据处理局及有关部分的监督处理,合作做好绩效点评、审计等监督处理作业,照实供给建造项目有关材料和状况,不得回绝、藏匿、瞒报。

  第三十五条 市大数据处理局、市委机要保密局、市财务局、市审计局、市行政批阅局会同有关部分依照职责分工,对市级政务信息化项目是否契合国家和省、市有关政务信息同享的要求,是否契合政务信息根底设备集约化建造要求,以及项目建造中投标收购、资金运用、暗码运用、网络安全、信息安全等状况实施监督处理。如发现违背国家、省和市有关规则或批复要求的,应当要求项目建造单位期限整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契合要求的,可以对其进行通报批评、暂缓组织信息化出资方案、暂停项目建造直至停止项目。

  网络安全监管部分应当依法加强对政务信息系统的网络安全、信息安全监管,并辅导监督项目建造单位执行网络安全、信息安全检查准则要求。

  项目建造单位应当严厉遵守有关保密等法律法规规则,构建全方位、多层次、一致性的防护系统,按要求选用暗码技能,并定时展开暗码运用安全性点评,保证政务信息系统运转安全和政务数据资源同享交流的数据安全。

  第三十六条 审计部分应当依法加强对政务信息系统的审计,保证专项资金运用实在、合法和高效,推进完善并监督执行相关准则方针。

  第三十七条 市大数据处理局、市财务局及项目主管部分应当加强对绩效点评和项目后点评成果的运用,依据点评成果对市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定见,辅导完善相关处理准则,并依照项目批阅处理要求将点评成果作为下一年度组织政府出资和运转保护经费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八条 项目建造单位违背本办法规则未实施批阅程序、未依规组织运用财务资金,或因处理不善、招摇撞骗形成严峻超概算、质量低质、丢失糟蹋、安全事端或其他职责事端的,相关部分应当予以通报批评,并对负有直接职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职责人员依法依纪追究职责。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大数据处理局担任解说,各县(市、区)政务信息化项目处理可参照本办法拟定相应的处理办法。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南通市市级才智城市项目和政府投入信息化项目处理办法》(通政办发〔2018〕71号)一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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