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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告那几个不负责任发帖的会员:这些行为将严肃查处!

来源:优游ub8     发布日期:2023-10-31 16:52: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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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干部受到错告、诬告等不实举报后,纪检监察机关将为其澄清正名,诬告陷害者也会受到查处。3月19日,湖北省纪委印发《湖北省纪检监察机关为受到不实举报干部澄清正名工作办法》《湖北省纪检监察机关查处诬告陷害行为工作办法》。

  据湖北省纪委监委相关负责的人介绍,出台这两个办法是为了深入贯彻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和中央办公厅印发的《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要求,进一步规范全省纪检监察机关依规依纪依法查处诬告陷害行为,为受到不实举报的党员干部澄清正名,保护广大党员干部合法权益和干事创业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营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

  《湖北省纪检监察机关为受到不实举报干部澄清正名工作办法》明确了需要澄清正名的4种情形,以及开展澄清正名的承办部门、程序、方式、要求等。该办法规定,纪检监察机关核查认定为不实举报后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澄清正名工作,可采用书面澄清、当面澄清、会议澄清、通报澄清、媒体澄清等五种方式澄清正名。

  《湖北省纪检监察机关查处诬告陷害行为工作办法》规定了查处诬告陷害行为的工作机制、程序、方式、责任追究、要求等。该办法明确,党员或公职人员诬告他人者将被严肃查处。据悉,《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出台后,湖北省纪委监委在全国率先出台纪检监察机关查处诬告陷害行为工作办法,彰显了省纪委监委查处诬告陷害行为的坚决态度。

  闻听省纪委出台两个办法,湖北各地干部普遍感到振奋和鼓舞。襄阳市委政法委副书记王全新说,“省纪委此举是旗帜鲜明地为干事创业的干部遮风挡雨,使我们深深感受到了党组织的温暖。”他表示,“我们基层干部要抛开种种顾虑,更加担当有为。”

  对湖北省纪委出台的两个办法,专家学者们也给予肯定。武汉大学廉政研究中心副主任李斌雄教授表示,此举贯彻落实了十九届四中全会“完善担当作为的激励机制”要求,是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一个可喜举措。

  对受到不实举报的干部来说,纪检监察机关将为其澄清正名;对诬告陷害他人者,纪检监察机关将会予以严肃查处。3月19日,湖北省纪委印发《湖北省纪检监察机关为受到不实举报干部澄清正名工作办法》《湖北省纪检监察机关查处诬告陷害行为工作办法》,引起广泛关注。

  日前,湖北日报全媒记者就两个工作办法中广大干部群众关心的有关问题,采访了湖北省纪委监委相关负责人,邀请其进行详细解读,以下为解读的要点。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要求“完善担当作为的激励机制”。1月21日,中央办公厅印发了《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要求纪检监察机关对检举控告中的诬告陷害行为进行查处,对核查认定检举控告失实、有必要予以澄清的,能采用适当方式予以澄清。

  从我省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情况看,2019年,全省各市州开展了澄清正名和查处诬告陷害行为工作,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为深入贯彻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和《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要求,进一步规范全省纪检监察机关依规依纪依法查处诬告陷害行为,为受到不实举报的党员干部澄清正名,保护广大党员干部合法权益和干事创业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营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省纪委特制定了两个工作办法。

  是指经纪检监察机关调查核实,认定反映的问题严重失实、不属实,或者纯属捏造事实、诬告陷害的检举控告。举报反映的问题未查实,但又不能完全排除或者暂不能排除的,不能认定为不实举报。

  是指以适当方式为受到错告、诬告等不实举报的干部澄清事实、维护名誉、消除负面影响,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为担当者担当、为负责者负责。澄清正名只针对不实举报中的具体问题,不对澄清对象作出全面评价。

  纪检监察机关调查核实后认定为不实举报,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澄清正名:

  ●被反映人在选拔任用、换届选举、交流任职、评先评优等工作中受到或者可能受一定的影响的;

  ●纪检监察机关已作出明确结论,被反映人仍因同一事项受到反复举报,造成不好影响的;

  ●举报问题不实,但组织已掌握被反映人别的方面违纪违法问题,开展澄清正名会造成不良影响的;

  ●会议澄清。适当选择在被反映人所在单位领导班子会议、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干部职工大会、群众代表大会等会议上予以澄清正名。

  ●媒体澄清。经由媒体扩散,造成不好社会影响的,可通过适当媒体平台予以澄清,消除影响。

  办法规定,承办部门应当在本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澄清正名工作。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完成的,应向澄清对象及其所在单位党组织作出说明,并告知后续工作安排。

  办法规定,对未向纪检监察机关举报,但通过网站、论坛、微信等方式,在公开场合传播散布的,相关联的内容属于纪检监察经营事物的规模且经纪检监察机关调查核实后,认定为不实举报的,澄清正名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是指检举控告人(举报人)采取捏造事实、伪造材料等方式向纪检监察机关反映问题,意图使他人受到不良政治影响、名誉损失或者责任追究的行为。

  办法规定,对检举控告不实的,必须分清是错告还是诬告。举报人确因对事实了解不全面,不具有诬告陷害的主观故意,而发生错告的,不得作为诬告陷害行为做处理,纪检监察机关可以对举报人进行批评教育。

  办法规定,经调查认定构成诬告陷害行为的,根据诬告陷害人身份和造成的后果等不一样的情形,依纪依照法律来追究诬告陷害人的责任。

  ●诬告陷害人是党员的,依据《党纪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处分,或者采取组织措施。

  ●诬告陷害人是监察对象的,依据《监察法》《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视情节轻重,给予政务处分,或者采取组织措施。

  ●诬告陷害人既不是党员,又不是监察对象,且情节较轻的,由调查机关通报给有关部门和单位,对其采取警示谈话、批评教育、责令作出深刻检查、向被诬告陷害人道歉等方式处理。

  办法规定,对通过诬告陷害获得的职务、职级、职称、学历、学位、奖励、资格等利益,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建议有关组织、部门、单位按规定予以撤销或者纠正。

  不是这样的。省纪委出台两个工作办法,并不意味着纪检监察机关放松了对党员干部的日常监督。正风肃纪反腐工作,需要广大干部群众的积极参与和全力支持,需要广大干部群众的有力监督。对于存在违纪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的党组织、党员、公职人员,欢迎广大干部群众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依规依法向各级纪检监察机关举报,一经查实,纪检监察机关将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绝不姑息迁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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