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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局46号令进口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处理规则(HAF604)

来源:优游ub8     发布日期:2022-12-01 04:2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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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年8月22日经《生态环境部关于废止、修正部分规章的决议》(生态环境部令第7号)修正)

  《进口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处理规则(HAF604)》已于2007年12月25日经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7年第四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进口民用核安全设备的监督处理,依据《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处理条例》,拟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民用进行民用核安全设备规划、制作、装置和无损查验活动的境外单位(以下简称“境外单位”)的注册挂号处理以及进口民用核安全设备的安全查验。

  第三条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担任对境外单位进行注册挂号处理,并对其从事的民用核安全设备规划、制作、装置和无损查验活动施行监督查看。

  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查验组织依法对进口民用核安全设备进行安全查验。

  第四条民用营运单位,应当在民用核安全设备的对外贸易合同中,清晰约好下列首要内容:

  拟从事民用核安全设备规划、制作或许装置活动的,应当依照活动品种(规划、制作、装置)、设备类别和核安全级别提出请求。

  拟从事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查验活动的,应当依照无损查验办法提出请求。无损查验办法包含:射线查验(RT)、超声查验(UT)、磁粉查验(MT)、涡流查验(ET)、浸透查验(PT)、走漏查验(LT)、目视查验(VT)等。

  第六条请求注册挂号的境外单位,应当契合《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处理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则的条件,首要包含:

  (四)具有与拟从事活动相适应的作业场所、设备和装备,以及经查核合格的专业技术人员;

  (七)运用的民用核安全设备规划、制作、装置和无损查验技术是老练的或许通过验证的;

  (八)选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民用核安全设备国家规范、职业规范或许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认可的规范。

  (三)已获得地点国核安全监管部门规则资质的证明资料,或许已获得其他相关资质的证明资料;

  (五)与拟从事的民用核安全设备活动相关的才能阐明资料,包含人员装备、厂房、装备、技术才能以及规范规范履行才能等;

  第八条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收到注册挂号请求后,应当对提交的请求资料进行方法查看,契合条件的,予以受理。

  第九条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在受理请求后45个作业日内完结查看,对契合条件的,准予注册挂号,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安全设备活动境外单位注册挂号承认书》,并予以公告;对不契合条件的,书面告诉请求单位,并阐明理由。

  在查看过程中,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能够组织专家进行技术评定,必要时能够派员到境外请求单位进行现场核对。技术评定和现场核对所需时刻不计算在前款规则的期限内。

  第十二条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在完结境外单位注册挂号后,应当将注册挂号状况抄送国务院核职业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

  注册挂号承认书有效期届满,境外单位需求持续从事相关活动的,应当于注册挂号承认书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从头向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提出注册挂号请求。

  第十四条经注册挂号的境外单位,改变单位的称号、地点国家(区域)、居处或许法定代表人的,应当自其在地点国家(区域)改变挂号之日起30日内,向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提交下列资料,请求处理注册挂号承认书改变手续:

  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对境外单位注册挂号承认书改变状况进行核实。状况事实的,准予处理注册挂号承认书改变手续。改变后的注册挂号承认书有效期适用原注册挂号承认书的有效期。

  第十五条改变注册挂号的活动品种或许规模的,应当向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从头提出请求。

  第十六条制止无注册挂号承认书或许不依照注册挂号承认书规则的活动品种和规模从事民用核安全设备规划、制作、装置和无损查验活动。

  制止境外单位托付未获得民用核安全设备相关许可证的境内单位或许未获得注册挂号承认书的境外单位,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民用进行民用核安全设备规划、制作、装置和无损查验活动。

  第十七条经注册挂号的境外单位,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民用进行民用核安全设备规划、制作、装置和无损查验活动时,应当恪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的法令、行政法规和核安全监督处理规则,并对其从事的相应活动质量担任。

  第十八条经注册挂号的境外单位,为境内民用进行民用核安全设备规划、制作、装置和无损查验活动时,应当承受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及其派出组织的监督查看,照实反映状况,并供给必要资料。

  第十九条民用营运单位,应当自对外贸易合同收效之日起20个作业日内,向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及其派出组织提交书面陈述。书面陈述的内容应当包含合同的有关质量与技术条款、合同的技术附件、交给日期、整体进展等。

  营运单位应当在相关民用核安全设备规划、制作、装置和无损查验活动开端1个月前,向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及其派出组织提交书面陈述。书面陈述的内容应当包含相关民用核安全设备规划、制作、装置和无损查验活动的内容、进展组织、质量方案以及营运单位监造方案。

  第二十条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及其派出组织,应当依据民用营运单位依照本规则提交的相关陈述,承认需求监督查看的内容,拟定相应的监督查看方案,并书面告诉营运单位。

  营运单位应当在监督查看方案中承认的查看点开工2个月前,书面告诉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及其派出组织。

  第二十一条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及其派出组织,在对境外单位从事的民用核安全设备规划、制作、装置和无损查验活动进行监督查看时,有权采纳下列办法:

  (四)对发现的质量问题或许缺点,责成民用营运单位查询处理,并提交有关状况阐明及后续处理陈述。

  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及其派出组织在进行监督查看时,营运单位应当派员在现场合作。

  第二十二条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及其派出组织在进行监督查看时,应当对查看内容、发现问题及处理状况作出记载,并由监督查看人员、民用营运单位人员和被监督查看单位有关担任人签字承认。

  被监督查看单位有关担任人回绝签字的,监督查看人员应当将有关状况记载在案。

  第二十三条民用营运单位应当对进口民用核安全设备进行监造、装运前查验、监装,并对进口民用核安全设备质量进行查验。

  第二十四条民用营运单位应当装备满足数量并具有相应专业知识和事务才能的监造、装运前查验、监装和查验人员。

  第二十五条民用营运单位应当拟定监造、装运前查验、监装和查验方案,编制相应的查看要求。

  担任监造、装运前查验、监装和查验的人员,应当履行监造、装运前查验、监装和查验方案以及查看要求。

  第二十六条民用营运单位应当对进口民用核安全设备规划活动的质量进行验证。

  第二十七条民用营运单位应当对进口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查验活动的质量进行验证。

  前款规则的验证,能够采纳现场见证、文件查看等方法进行。必要时,能够进行查看复验。

  第二十八条民用营运单位应当对经注册挂号的境外单位的质量保证纲要或许质量处理手册的施行状况进行监查。

  第二十九条民用营运单位的相关人员,应当对查看、验证或许监查的内容、发现的问题以及处理状况作出记载。发现有不契合合同或许有关规则的,营运单位应当及时处理,并将相关状况报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存案。

  第三十条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查验组织依法对进口民用核安全设备进行安全查验。安全查验能够采纳独立查验或许验证的方法。

  未经安全查验或许经安全查验不合格的进口民用核安全设备,不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民用上运转运用。

  (二)民用核安全设备国家规范、职业规范或许境外单位注册挂号请求时经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认可的规范;

  第三十二条从事进口民用核安全设备安全查验的人员,应当了解相关法令法规、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并具有相应的查验技术。

  第三十三条进口民用核安全设备抵达口岸前,民用营运单位应当向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查验组织报检,并供给下列资料:

  第三十四条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查验组织应当查看民用营运单位依照本规则提交的报检资料。必要时,能够对到岸设备进行查看。

  对契合要求的,签发《进口民用核安全设备口岸查看放行单》。营运单位持《进口民用核安全设备口岸查看放行单》依照有关法令法规的规则到相关组织处理商检手续。

  对不契合要求的,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查验组织应当书面告诉营运单位,并阐明理由。

  第三十五条民用营运单位应当在进口民用核安全设备方案开箱查看20个作业日前,向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查验组织申报,并提交下列资料:

  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查验组织应当对上述开箱查看申报资料进行查看,并派安全查验人员在开箱查看前抵达现场进行见证。

  第三十六条开箱查看后,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查验组织应当在20个作业日内,出具开箱查看陈述。

  经查看不合格的,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查验组织应当在陈述中阐明不合格的原因,民用营运单位不得进行装置调试活动。

  第三十七条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查验组织应当对装置和装料前调试阶段触及安全功能的实验进行查看。

  民用营运单位应当在进口民用核安全设备触及安全功能的实验开端30个作业日前,告诉国务院核安全监管及其所属的查验组织。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查验组织应当进行必要的选点见证,并制作见证记载。

  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查验组织应当在进口民用核安全设备触及安全功能的悉数实验完毕之日起30个作业日内,出具查看陈述。

  第三十八条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查验组织应当在完结文件记载查看、开箱查看、装置和装料前调试阶段触及安全功能的实验查看后,出具安全查验陈述。

  第三十九条进口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查看人员和安全查验人员,应当为被查看的单位保存技术隐秘和事务隐秘;不得滥用职权侵略企业的合法权益,或许运用职务上的便当讨取、收受资产;不得从事或许参加民用核安全设备经营活动。

  第四十条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查验组织的安全查验不减轻也不搬运境外单位和民用营运单位的相关职责。

  第四十一条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及其派出组织、所属的查验组织和有关作业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职责人员,依法给予处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职责:

  (四)滥用职权侵略企业的合法权益,或许运用职务上的便当讨取、收受资产的;

  第四十二条境外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能够依据情节轻重,暂扣或许回收注册挂号承认书:

  (二)不依照注册挂号承认书规则的活动品种和规模从事民用核安全设备规划、制作、装置和无损查验活动的;

  (三)改变单位的称号、地点国家(区域)、居处或许法定代表人,未按规则处理注册挂号承认书改变手续的;

  第四十三条请求民用核安全设备制作、装置活动注册挂号的境外单位,拟自行对其制作、装置的民用核安全设备进行无损查验活动的,不需求独自请求无损查验活动注册挂号。

  第四十四条民用营运单位托付民用核安全设备成套供货商、民用核岛制作总承包商或许民用核安全设备持证单位收购设备的,由被托付的收购单位承当本规则中规则的营运单位的相关职责。但营运单位应当对进口民用核安全设备的运用和运转安全承当全面职责。

  安全查验:是指在境外单位查验合格,以及民用营运单位监造、装运前查验和监装合格的前提下,对进口民用核安全设备安全功能进行的查看或许验证,包含活动过程中构成的相关文件记载查看、开箱查看、以及装置和装料前调试阶段触及安全功能的实验查看三个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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